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及培养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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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及培养管理办法
(2016年6月修订,外经贸学研字〔2016〕281号)
为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创新博士生培养模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拔培养单位
第一条 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2.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有3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3.有健全的博士培养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的博士学科专业,须经授权点所在单位(以下统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所在学院无相关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培养工作应由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院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日制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参加选拔的硕士生须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
2.政治思想及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3.已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修满相应学分(含第二学期正在修读)、完成各培养环节;
4.所修课程中学位基础课学分绩点不低于3.0,其他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3;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在本专业深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基础;
6.符合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院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招生名额由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及教育部下达的博士招生计划而定。
第七条 在读一年级硕士生于第二学期末(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至所在学院报名,经硕士生导师同意、学院初审、研究生院最终确认合格、且已确定博士生导师者,方可参加选拔考试。
第八条 允许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报考,但申请人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本人跨学科、跨学院或跨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必要性;
2. 本人硕士生导师和所在学院出具的同意转出的意见;
3.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目标学院和导师出具的同意转入的意见。
第九条 选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科研成果考核。笔试按一级学科统一命题,内容包括基础英语和学科综合;面试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科研成果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课题的情况。
第十条 笔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复试(含面试和科研成果考核)由各学院安排。学院在组织选拔考试前应将选拔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名单、复试方案报研究生院。复试方案由研究生院向全体研究生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生源及选拔的整体情况分别制定笔试和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申请人的加权总成绩从高到低依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笔试、面试和科研成果考核占加权总成绩的权重分别为30%、30%、40%。个别学院若有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因报名资格审核在第二学期期末成绩公布、硕士培养环节审核之前,如后期发现部分课程成绩或培养环节未达到第五条申请条件,则选拔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经确认无异议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需以硕博连读的招生方式参加次年的学校博士生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支付报考费、提交相关资格审查资料。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培养办公室转交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录取条件的,于次年6月随普通招考学生一起颁发博士生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培养要求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其培养过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硕博课程学习为主,时间为2年至2年半;第二阶段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参加博士普通招考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撰写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从第三学期开始在校全脱产学习博士课程,相关课程学习及其它培养环节要求按选拔当年博士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阶段(即第三、第四学期)仍按照硕士生注册学籍,第二阶段(第五学期以硕博连读生身份上报录取库后)开始按博士生注册学籍。5年内不能完成预定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7年。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导师和学院建议不宜继续培养的,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且符合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的可退回原硕士专业继续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外经贸学研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