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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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2017年8月修订,外经贸学研字[2017]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过程监控,规范研究生选课、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教学安排,完成应修课程(含必修环节,下同)的各教学环节且通过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第一章 选课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依据每学期研究生院发布的课程安排及课程简介进行网上选课。
第四条 研究生选课包括正选和补退选两个阶段。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周为正选阶段,之后每学期期末安排下一学期课程的正选;补退选阶段为每学期开课前两周,主要是因任课教师调整、选课人数未达开课要求及个人学习兴趣、培养计划调整而改选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选课,未按要求缴纳学费、办理学期电子注册手续者不能进行选课。
第六条 因休学、课程停开等特殊情况错过网上选课阶段者可申请线下选课。本院课程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跨院课程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申请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迟于开课后四周。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中期退课制度(国际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每学期后八周课程开课周为中期退课周,研究生可在此期间申请退选后八周或全学期课程1门。应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平行必修课校内打通选课,允许跨专业或跨学院修读选修课。研究生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每学期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
第九条 跨专业背景的研究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相应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其中,博士生可以补修全校硕士课程,选课流程同正常选课;硕士生补修本科课程由所在学院安排。
第十条 研究生选定课程后未请假而私自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选修校内暑期学校课程,应按照暑期项目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已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允许在本科四年级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提前修课的学生应按正常流程参加网上选课与课程考核,已选课程成绩不得随意删除,于培养方案对应的授课学期转入正式学号,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三条 本科阶段已修我校荣誉课程的硕士生、硕士阶段已修我校博士课程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免修相应选修课。
研究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在开课两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核准并按原成绩单录入课程成绩。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减免相应学分的学费)。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可根据学科专业的需要灵活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笔口试结合等形式;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需要而定,可采用课程论文、文献综述或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核:
1. 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
2. 未办理正常选课手续而旁听课程。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考试作弊等情况,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 应在开课两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2.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不得免听,申请免听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15%;
3. 具备某门课程免听资格的研究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1. 应在相关课程的考试之前提交书面申请(须附校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
2.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可以参加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缓考考试或随下一年级参加期末考试;
3.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应修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已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平时作业、上课出勤、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研究报告等,具体项目及各项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确定,但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成绩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60分为合格。有其他特殊成绩合格标准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必修环节成绩按两级制评定(即“通过”与“不通过”),列入个人成绩单,但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和个人实际情况申请重修:
1. 重修课程网上操作与正常选课相同,选课系统会自动识别;
2. 必修课(含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或申请改选其他课程替代;
3. 研究生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同一教师的课程,也可重修其他教师或其他学院开设的平行课程;
4. 改选其他选修课程、平行课程而替代成绩不合格课程者,均应在毕业资格审核前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登记备案;
5. 成绩已合格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私自放弃所选课程而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成绩单上记0分,并备注“缺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无效,并在成绩单上备注“作弊”;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在成绩单上记载重修后成绩,并备注“重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期初查询个人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1.应在开学两周内提交成绩变更申请,本院课程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跨院课程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2.由开课学院指定教师复核,如有错误则出具变更成绩单,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生效备案。
第二十六条 百分制成绩、成绩评定等级及学分绩点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等级 |
绩点系数 |
90—100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C- |
1.5 |
60—63 |
D |
1.0 |
0—59 |
F |
0 |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办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成绩审定与最终确认机构,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研究生成绩单。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出具,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公章;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章。
第四章 培养计划外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校内修读的培养计划外课程是指:
1. 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多选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
2. 非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包括暑期学校课程和校内开设的其他课程。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允许超学分选课,按实际课程性质计入个人成绩单。但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删除,且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选修暑期学校课程,可以申请替代培养计划内课程或学分:
1. 应在正式上课前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拟修读课程及替代情况,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 暑期项目办公室出具个人成绩后,由研究生院核准并按拟替代课程录入成绩;
3. 培养计划内无替代课程的,按实际修读课程录入成绩,并归入跨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如本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因故未能开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修读校内开设的其他课程:
1. 应在正式上课前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拟修读课程及替代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 研究生院核准后录入选课数据,并按实际修读课程记载成绩,替代培养计划内课程学分;
3. 港澳台研究生可申请修读其他课程,替代培养计划内政治理论课学分。
第五章 校(国)外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校(国)外课程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拟修读课程及替代情况,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批准。申请国外交流项目的研究生,还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出国申报或休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拟前往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开课单位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校或与我校有学分互相认定协议的国内外高校;
2. 所修课程为研究生层次,且主要内容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修读校(国)外课程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学院承担。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校(国)外学习结束后,可以根据对方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办理成绩与学分转换手续:
1.修读与我校相同或相近课程,申请替代培养计划内课程的,经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师测试确认,并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核准并按拟替代课程录入成绩;
2. 修读我校未开设的课程,申请替代培养计划内学分的,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核准并按校(国)外课程录入成绩,归入跨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3. 相关成绩转换应参照第二十六条的换算标准或校(国)外学校提供的课程成绩评定标准;
4. 相关学分认定应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1学时对应45分钟;
5. 校外1门课程最多只能替代校内1门课程或3学分;
6.转入学分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减免相应学分的学费)。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双学位项目,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后,可以申请多转换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