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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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管理办法
(贸大研发〔2021〕2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培养过程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前的一次资格考试。
第二章 考试对象及时间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学分的博士生,未修满学分的博士生应延后参加考试。
第四条 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原则上每年春、秋学期各组织一次,第一次学科综合考试一般应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进行。
第三章 考试形式及内容
第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考试科目包括学科基础(必选,应覆盖全部学位基础课)和专业知识(可选,应涵盖专业核心知识与理论),具体考试设置方式和内容由各学部联合各培养单位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试结果及使用
第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分科目考试的,每科目均在70分及以上为“通过”;多个科目合卷考试的,可按实际情况设置总分,得分超过卷面总分70%(含)为“通过”。考试通过方可进入下一培养环节。
第八条 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最多可参加四次学科综合考试,四次考试后仍未通过的则中止当前学段学业,进行分流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结业处理。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各学部统筹各培养单位拟定一级学科基础理论指导性教学和考试大纲。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在学部的指导下,负责命题、组考及评卷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在实施学科综合考试之前,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博士生公布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并做好报名和考试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于学科综合考试结束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考试结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级博士生开始实施,2021级及其他高年级博士生的适用问题由各培养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